易魂之四柱篇 第三章 第三节 地支相刑 辰午酉亥自刑

本文选自《易魂之四柱篇》,深入解析了地支相刑中辰、午、酉、亥自刑的命理学概念与成立条件。文章指出自刑并非将五行刑去,而是本气犯旺,并详细阐述了自刑与合局的优先让位关系,最后结合具体命例探讨了自刑对五行生克及现实吉凶的实际影响。

辰、午、酉、亥自刑

《滴天髓》称:“刑之义无所取,如亥刑亥、辰刑辰、酉刑酉、午刑午,谓之自刑。本支见本支,自谓同气,何以相刑?”本支见本支,自谓同气,就是多和旺的意思。本气若为用神者,吉;本气若为忌神者,凶。

两支自刑,和六合局、半三合局的条件一样:两支紧贴,其中一支的天干透出相应的五行。

两支自刑,化神受制者,不以刑论,两支自刑,刑者照刑,冲者照冲,不以散论。任何一个六合局、半三合局与两支自刑共支时,都要让位两支自刑,除非是刑合一气不与让位。

三支自刑和三合局、三会局的条件一样,只要三支相见,天干透出相应的五行。任何一个三会局、三合局与三支自刑共支时,都要让位三支自刑,除非是刑合一气,不予让位。

自刑,没有刑《去》之说,只有刑《旺》的事实。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把自刑理解成刑去,或者是刑没,可以说是词不达意。纯粹是无稽之谈。

自刑,就是本支见本支,本气犯旺,要克制下一个五行才以刑论,不管是两支自刑、三支自刑,在达不到目的时,都不以刑论。

因为地支藏干的独特性,在每一组地支自刑的条件中,又有具体的差异。

 
 
乾
 
年柱
才
戊
辰
月柱
食
丙
辰
日柱
元
甲
辰

这里,只有土旺的意思,就为火生土,它没有针对性的目的。如果,大运、流年壬癸水透出,即以引发三支自刑论。此时三辰自刑,辰土中藏干的乙木和癸水都变成土的本气,而且力量成倍增加,为犯旺之意。辰土也不再作水、木的杂气之根,使木无力克土,达到土犯旺而克水的目的。

 
 
乾
 
年柱
食
戊
午
月柱
食
戊
午
日柱
元
丙
午

虽然构成相刑的条件,但是五行旺出没有所克的五行之时,可以看成火旺生土,不以自刑论,只有在庚辛金透出时,才以三午自刑论,三午自刑的目的是把午火里面的土,通过相刑的形式,变成火的本气,而且力量成倍增加,使土变得虚浮无根,火不用生土,土不能为金通关,火直接克金,从而达到相刑的目的,即以刑论。

如果,午午自刑,只有火金同透,以火克金论,不以刑论,在戊己土出现时,也称之为引发午午自刑。

 
 
乾
 
年柱
枭
癸
亥
月柱
枭
癸
亥
日柱
元
乙
亥

同样,三亥自刑虽然也构成了条件,在没有丙、丁火出现的时候即以水生木论,不以自刑论。只有柱中天干透出丙、丁的时候才以刑论。因为亥水是木的长生,亥亥自刑是通过相刑的形式,把亥中的藏干木变成水的本气,而且力量成倍增加,使木虚漂无根,水不用生木,木不能为火通关,从而达到亥亥自刑而中火的目的。

如果天干水火同透,为水克火,不以刑论。大运流年透出甲木乙木的时候称之为岁运引发亥亥自刑。

 
 
乾
 
年柱
杀
辛
酉
月柱
食
丁
酉
日柱
元
乙
酉

两酉自刑,三酉自刑,都是要克木,刑与不刑,都是金旺,只有在金胜木败时,以刑论。三酉自刑也是表示金犯旺之意,在实际应用中为伤残之灾的信息,也为桃花逢刑。

例一:

 
 
坤
 
年柱
枭
乙
巳
月柱
杀
癸
未
日柱
元
丁
亥
时柱
才
辛
亥
大运
伤
戊
子
流年
比
丁
亥

大运戊子,流年丁亥与日柱伏吟,与命局完全构成三亥自刑,冲去巳火,忌神冲去用神,水多木漂,癸水七杀旺而攻身,该年冬天被家兄扼死家中。

例二:

 
 
坤
 
年柱
枭
丙
辰
月柱
杀
甲
午
日柱
元
戊
申
时柱
伤
辛
酉
大运
杀
甲
午
流年
伤
辛
酉

行运甲午,辛酉流年,引发酉酉自刑,辰酉合金,刑合一气,合去地支中微弱的用神,土旺生金把用神转化为忌神,甲木有克无生,该年丧父。

 
 
乾
 
年柱
枭
丙
辰
月柱
杀
甲
午
日柱
元
戊
申
时柱
伤
辛
酉
大运
才
壬
辰
流年
食
庚
辰

运行壬辰,流年庚辰,辰土三支相见,辰辰自刑成功,把财星三重库根变成土的本气,财星壬水变得虚浮无根不能为七杀通关,把用神刑为忌神,庚辛金更有申、酉金为强根,土金一气,金旺不能生水,直接克木,食神制杀太过,此年离婚。

例三:

 
 
乾
 
年柱
枭
丙
午
月柱
才
壬
辰
日柱
元
戊
申
时柱
杀
甲
寅
大运
杀
甲
午
流年
食
庚
午

大运甲午,流年庚午,太岁引发三午自刑,寅申相冲,冲去申金,刑去戊土在午火中的三重强根,使火犯旺,火生土,火多土焦,直接克金。枭神夺食,该年克子,又自残,又破财。

易魂之四柱篇 第三章 第四节 论地支相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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