易魂之四柱篇 第三章 第三节 地支相刑

本文介绍了四柱命理中地支相刑的概念与应用。相刑能将地支多种五行刑化为单一五行使其本气犯旺,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极端状态。文章深入探讨了相刑的构成条件与吉凶判定原则,并详细解析了子卯相刑、丑未戌三刑、寅巳申三刑及自刑等具体分类。

地支相刑,就是把地支和地支藏干中的多种五行,通过相刑的方式,刑化为单一的五行,并且使相刑五行本气犯旺,成倍增长。它的作用使透干五行的力量发生旺衰和大小的变化。

相刑:就是刑罚、惩罚、强制的行为。就它内在的含义,可以完全理解为刑伤、铲除、暴力、违背意志的行径,等等。相刑,必须要对下一个五行构成强制的措施。把一个正常的秩序,带入一个极端的状态。刑与合完全是两种不同的概念,不要把刑与合混为一谈。同样的三支相刑与三支相合,其力量要大于三支相合很多倍。

相刑在通关五行有力时,不能针对下一个五行构成克制,就不能以刑论之。因此,相刑和一般意义上的五行生克有很大的差异。一般意义上的五行生克,是物质运动的基本方式和固有的属性,不管力量的大小,都要作用于下一个五行。

刑的本身,也是五行生克在地支之间的力量转换,没有吉,也没有凶,只有当它所反映出来的现象和事物,与人们发生相互关联时候,才有吉有凶。不管是哪一种刑,刑为用神,以吉断;刑为忌神,以凶论。在实际运用当中,必须结合八字五行的旺衰喜忌而言。有些时候把用神刑旺、刑过了头也为凶。所以,相刑不仅要有构成的条件,也要构成达到相刑的目的,才能是完全意义上的相刑。因此,不能见到相刑有关的地支,就认定为刑。

相刑在原命局,或在原命局与大运中已经构成了,流年地支再次出现相刑的任何一支,都称为岁运引发。

地支相刑,有子卯相刑,丑未成三刑,寅已申三刑,和辰午酉亥自刑。凡是刑,都有相刑的条件、目的、作用和意义。

易魂之四柱篇 第三章 第三节 地支相刑 子卯相刑

易魂之四柱篇 第三章 第三节 地支相刑 丑未戌三刑

易魂之四柱篇 第三章 第三节 地支相刑 寅巳申三刑

易魂之四柱篇 第三章 第三节 地支相刑 辰午酉亥自刑

易魂之四柱篇 第三章 第四节 论地支相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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