易魂之四柱篇 第三章 第三節 地支相刑

本文介紹了四柱命理中地支相刑的概念與應用。相刑能將地支多種五行刑化為單一五行使其本氣犯旺,是一種帶有強制性的極端狀態。文章深入探討了相刑的構成條件與吉凶判定原則,並詳細解析了子卯相刑、丑未戌三刑、寅巳申三刑及自刑等具體分類。

地支相刑,就是把地支和地支藏干中的多種五行,透過相刑的方式,刑化為單一的五行,並且使相刑五行本氣犯旺,成倍增長。它的作用使透干五行的力量發生旺衰和大小的變化。

相刑:就是刑罰、懲罰、強制行為。就它內在的含義,可以完全理解為刑傷、剷除、暴力、違背意志的行徑,等等。相刑,必須要對下一個五行構成強制措施。把一個正常的秩序,帶入一個極端的狀態。刑與合完全是兩種不同的概念,不要把刑與合混為一談。同樣的三支相刑與三支相合,其力量要大於三支相合很多倍。

相刑在通關五行有力時,不能針對下一個五行構成剋制,就不能以刑論之。因此,相刑和一般意義上的五行生剋有很大的差異。一般意義上的五行生剋,是物質運動的基本方式和固有的屬性,不管力量的大小,都要作用於下一個五行。

刑的本身,也是五行生剋在地支之間的力量轉換,沒有吉,也沒有凶,只有當它所反映出來的現象和事物,與人們發生相互關聯時候,才有吉有凶。不管是哪一種刑,刑為用神,以吉斷;刑為忌神,以凶論。在實際運用當中,必須結合八字五行的旺衰喜忌而言。有些時候把用神刑旺、刑過了頭也為凶。所以,相刑不僅要有構成的條件,也要構成達到相刑的目的,才能是完全意義上的相刑。因此,不能見到相刑有關的地支,就認定為刑。

相刑在原命局,或在原命局與大運中已經構成了,流年地支再次出現相刑的任何一支,都稱為歲運引發。

地支相刑,有子卯相刑,丑未成三刑,寅巳申三刑,和辰午酉亥自刑。凡是刑,都有相刑的條件、目的、作用和意義。

易魂之四柱篇 第三章 第三節 地支相刑 子卯相刑

易魂之四柱篇 第三章 第三節 地支相刑 丑未戌三刑

易魂之四柱篇 第三章 第三節 地支相刑 寅巳申三刑

易魂之四柱篇 第三章 第三節 地支相刑 辰午酉亥自刑

易魂之四柱篇 第三章 第四節 論地支相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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